发表于2015-12-23|[复制链接,推荐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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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今年8月份刚买一天猫店铺,9月份有人投诉我违反广告法,是因为详情页夸大宣传的问题。当时工商局让我转给投诉的那个人500元私了。我以为这事结束了,现在过了两个多月了,工商局说那人投诉到杭州总部余杭区。现在又下来文件说要罚款20-100万元,说是很据广告法9月1号新出的规则,要照办,现在工商局说,要么接受罚款,要么接受关店。详情页夸大宣传的问题,告我到工商局,我该怎么办? ”
从该老板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两大问题:
1. 有人投诉,工商局让转给投诉的人一些钱私了。
2. 投诉的原因是违反了新广告法,详情页夸大宣传。如下图提到的“三绝一独”都是非常敏感的:“100%实物拍摄,绝不虚假”“绝版面料”“绝对性价比之王” “全网独家”。
首先,对于投诉,有网友是这样看的:
1、@拿破郭:活该,这样的店铺不罚,以后会有更多类似的无良商家诱导消费者。进口面料?如果是体恤衫桐乡桑蚕丝已经是高端面料了,你还用进口?绝版?濮院档口现货吧!不关店才是天理难容!
2、@子君悠然:一、投诉者与工商局同事明显已达成了战略同盟,利益一体化了。二、建议私了,反复磋商价格,至少没有个六七万怕是下不来,考虑下对方分帐。三、改改改,广告文字夸张这种简单粗暴的宣传的策略已不适合当代营销模式,突围方式很多。
3、hyg007的: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不违法?别人在违法,你无竞争力,违法?你要搞定执法者,让他不选你。这是中国各行各业最大的制度成本和顽疾。以”你们怎么不抓他们”来质疑是没用的,他们有更加无可辩驳的回应:别人违法不是你去违法的理由,他们只是没有抓到而已,我们一视同仁!
其次,对于广告法,网友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紫茵美母婴生活馆:详情页里的内容不属于广告范围内!
2、@董芬达:【绝对】是极限词,而且还100%满意,属于误导倾向了
3、Silver-tong:绝不,绝版,绝对。这三绝,美工文案也是绝了……那也不能怪工商局做绝了。
中小商家一定要恶补广告法,模糊地带千万不要碰。
回想一下,像“最大”、“第一”、“领先”、“首选”这类“绝对化倾向的声称”,在过去的广告中的确是非常普遍的。具有一定的误导倾向,的确给消费者决策带来很多困扰。
而且现实情况是,除了极限用语,市场上还有大量企业喜欢用夸张、浮华、面上高端,实则空洞的言辞堆砌,来对用户做毫无意义的表达。一大波“至臻完美”、“酷炫难挡”、“卓尔不凡”正在袭来。
这些表达从信息角度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点价值没有的,也不怪有些网友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对此类店铺恨得咬牙切齿。
但是站在一个中小店铺卖家的立场,新广告法出来以后,关于这些极限用语还是谨慎使用,不要以身试法,做一些虚假宣传。尤其是一些中小商家,一年下来辛辛苦苦也就赚个几十万,闯进这个模糊地带,被一些恶意利用广告法赚钱的人盯上,可能一不小心一年的辛苦钱都没有了!所以中小商家一定要恶补广告法,模糊地带千万不要碰。
史上最严新广告法的70个“极限用语”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是允许使用的。
但是关于到底是不是违法得需要执法机关根据语境、语义和事实来加以判断,这似乎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还是小心为妙。
正如@子君悠然 所说,广告文字夸张这种简单粗暴的宣传的策略已不适合当代营销模式,突围方式其实有很多。
新广告法颁布以前,也早有关于“极限用语”的历史案例。
(1)锤子手机改文案
去年5月,锤子手机发布时自称“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方舟子举报其虚假宣传。随后锤子官方及时出招化解,将广告语更改为“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在iPhone6和iPhone6Plus发布后,锤子科技又将标语换成“我们眼中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
(2)小米,新广告法实施后第一个被举报的品牌。
9月1日当天,青葱手机董事长谭文胜向北京市工商局实名举报小米手机涉嫌虚假宣传。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受理该实名举报。
谭文胜举报小米手机正是因为其8月31日在产品宣传语中依然使用“最低”、“最好”、“最佳”等极限用语。此后,小米官网上相关词汇更改。去小米官网查看,发现广告都很”斯文“,看来举报的威力还是挺大的。
连锤子、小米都不敢逾越广告法半步,各位电商老板们可一定要让手下的美工运营学好广告法,不要手抖一下,20万就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