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4-02|[复制链接,推荐给朋友]
0
5131
快递居然会寄毒品?居然不检查?亲啊,你造么?这样明显是非常犯法,可怕的是毒品的背后竟然是无字天书,没有寄件人联系方式。。。。。。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市检察机关发出预警,要求邮寄、快递企业严格落实验视制度,及时堵住漏洞,以发现和防范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实施涉及毒品的犯罪。
此类犯罪方式不能轻视,仅北京朝阳检察院调研就发现,2012年以来,共审查逮捕通过邮寄方式涉及毒品犯罪案件9件;其中包括制造毒品、非法运输、非法持有、以及贩卖毒品的情形。在分析特点时,检察官认为,首先,由于目前我国快递企业对于当事人送交邮递的包裹普遍存在不落实验视制度的问题,致使嫌疑人可以轻松邮寄毒品而几乎不会受到任何检查。被查处的案件中嫌疑人均是通过将毒品或者易制毒物品直接放入快递包裹内,而在快递运输环节都没有及时发现。
第二个特点是,这种犯罪手段涉案毒品数量大,危害程度远大于普通毒品犯罪。在普通涉毒案件中,涉案毒品数量一般为10克以内,而由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进行毒品犯罪更为隐蔽,查处难度更大,因此该类案件涉及毒品的数量也普遍较大,均在几十克、甚至上百克。
第三个特点是,包裹信息不完整,取证查验困难。这类案件,包裹中的寄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均不是真实有效信息,所以公安机关即使查获了收件一方,对于寄件方的“上家”也无法进行追查。
检察官首先建议完善立法,建立寄件方信息核实制度。认为我国现行《邮政法》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但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写清寄件方的真实信息,检察官认为立法应当规定寄件方需提供真实的信息,并由快递企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核实,以便对其运送毒品时及时追责。
同时,加强监管,强化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我国《邮政法》规定: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快递运送企业片面追求效率与利益最大化,忽视对邮寄物品的验视,检察官认为,对于违规快递企业要及时责令停业